(2016)粤05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陈锦兴与陈立升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兴,陈立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陈锦兴,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陈立升,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关于陈锦兴与陈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立升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陈锦兴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等。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陈立升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旭昇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