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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4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鄂温克旗伊敏苏木文其采石场与车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温克旗伊敏苏木文其采石场,车元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4民初1107号原告鄂温克旗伊敏苏木文其采石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苏木盟三。负责人陈宝库,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舒玫,该单位职工。被告车元明,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鄂温克旗伊敏苏木文其采石场诉被告车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舒玫,被告车元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被告以搞工程为由从原告处购买砂石,由原告为其运输至指定地点,截止目前被告共拖欠原告砂石款及运费2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购买砂石款、运费及利息共计3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车元明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判决如下:被告车元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鄂温克旗伊敏苏木文其采石场砂石款、运费及利息共计3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车元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希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