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梁计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计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783民初1938号原告:梁计明,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罗竟,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负责人陈焯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劳伟文,系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锦濠,系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计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计明诉称:2016年1月12日19时40分,谢雁华驾驶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274线51KM+650M时与原告梁计明驾驶的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原告梁计明、谢雁华和梁连好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2016年1月27日,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第2016B0003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谢雁华、梁计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梁连好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当天,谢雁华、梁连好及原告在交警主持下就三方的医疗费、误工费、陪人费、伙食费及车辆修复费、拯救费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但对伤残损失没有达成协议。2016年5月1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出具了粤南江(2016)临鉴字第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梁计明已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另查,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为谢雁华,该车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投了保险。综上,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理应得到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评残费2050元、残疾赔偿金69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74564元。庭审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表示同意赔偿原告67000元,请求与原告调解解决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梁计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双方确认原告梁计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司法鉴定费合计67000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自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7000元给原告梁计明(此款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梁计明,开户行: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号:62×××11)。二、上述赔款履行后,原告梁计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相互之间的赔偿权利、义务终结。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梁计明承担(原告已缴纳了833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佩瑶李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