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9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廖垒与朱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垒,朱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796号原告:廖垒,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邓军英,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朱洪兵,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廖垒诉被告朱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廖垒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洪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垒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垒撤回对被告朱洪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850元,减半收取计41425元,由原告廖垒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