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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无锡博易瀚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博易瀚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催115号申请人:无锡博易瀚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上马墩路152号4255。法定代表人:王小军。申报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东环工业园28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鹏,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无锡博易瀚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1400051/28273942,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大洋海洋装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森和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8月2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无锡博易瀚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松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