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牟秋燕与李仁树、牟元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秋燕,李仁树,牟元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215号原告:牟秋燕,49岁。被告:李仁树,56岁。被告:牟元春,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秋燕诉被告李仁树、牟元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秋燕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秋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