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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牟秋燕与李仁树、牟元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秋燕,李仁树,牟元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215号原告:牟秋燕,49岁。被告:李仁树,56岁。被告:牟元春,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秋燕诉被告李仁树、牟元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秋燕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秋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