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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立控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立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东立绿源饲料有限公司,德清天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荣。被执行人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利明。被执行人浙江东立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利明。被执行人浙江东立绿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利明。被执行人德清天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利明。被执行人沈利明。申请执行人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立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东立绿源饲料有限公司、德清天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利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262838,尚有9832845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1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喻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