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萍与被申请人松原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萍,松原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财保156号申请人:任萍,女,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松原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峰,系经理。申请人任萍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松原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二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任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松原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102室,建筑面积242.1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松原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102室,建筑面积296.6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任萍所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86.06平方米的商业房一套,予以查封。四、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任哲所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86.05平方米的商业房一套,予以查封。五、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张利锋、任萍共同共有的,位于松原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112.77平方米的商业房一套,予以查封。六、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张利锋、任萍共同共有的,位于松原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112.77平方米的商业房一套,予以查封。七、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张立民、任哲共同共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142.3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