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爱菊与李基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菊,李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菊,女。被执行人李基红。刘爱菊与李基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3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基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爱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基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房产、车辆、证券。均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基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爱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基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爱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索忠伟审判员 景素贞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全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