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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亮诉被告撖学明、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扣押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亮,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862号原告刘永亮,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被告桂林,女,汉族,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亮诉被告撖学明、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亮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桂林的小轿车(蒙LGL9**)予以扣押。案外人刘永昌自愿以其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蒙KO7N**)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桂林所有的吉利牌越野车(蒙LGL9**)予以扣押;二、依法对案外人刘永昌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蒙KO7N**)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