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6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许自忠与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618号原告:许自忠,男,户籍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杜俊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玮,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许自忠与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自忠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自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自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许自忠负担。审判员占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时丁玲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