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河北开开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赵占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开开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催96号申请人:河北开开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司马村。法定代表人:赵占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宏杰,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北开开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387479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月22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博强钢构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农商行崇寿支行、背书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开开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开开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