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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卢师贤与卢二留、王爱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师贤,卢二留,王爱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397号原告卢师贤,又名卢某甲,男,汉族。被告卢二留,又名卢某乙,男,汉族。被告王爱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师贤诉被告卢二留、王爱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师贤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师贤撤回起诉。诉讼费775元,由原告卢师贤承担。审判员  王松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