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辖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郑宝成与苏州鑫彤艺术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钰琅琉璃工业品销售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鑫彤艺术品有限公司,郑宝成,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钰琅琉璃工业品销售经营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鑫彤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顾港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6454260-X。法定代表人:李继泽。委托代理人:颜春阳,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宝成,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钰琅琉璃工业品销售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回城南路1128号C727室1楼,组织机构代码L23103152。经营者:李继泽。委托代理人:颜春阳,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鑫彤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宝成、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钰琅琉璃工业品销售部(以下简称琉璃销售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7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鑫彤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确认产品是否侵权,鑫彤公司营业地址为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顺港路19号,郑宝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案涉嫌侵权销售地即为鑫彤公司所经营的场所,本案侵权行为地与鑫彤公司无任何关联联结点,本案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更为合适。故请求:1、撤销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7128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依法移送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郑宝成未在法定期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郑宝成提供的初步证据证明,鑫彤公司与琉璃经营部在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万菱广场33楼3311(展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该被控侵权行为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鑫彤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郑宝成根据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鑫彤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鑫彤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