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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青与被执行人陈永刚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青,陈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马青,女,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陈永刚,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申请执行人马青与被执行人陈永刚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青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39645.64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永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马青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