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鞠某、王守燕等与耿照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王守燕,鞠卫兵,耿照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238号原告鞠某。法定代理人鞠卫兵。原告王守燕。原告鞠卫兵。被告耿照友。原告鞠某、王守燕、鞠卫兵与被告耿照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鞠某、王守燕、鞠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