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9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刘某某,地址赤峰市。王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占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