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9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郑灯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郑灯斌,郑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9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大道8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681670877。法定代表人徐道��。被执行人郑灯斌,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郑灯生,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灯斌、郑灯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灯斌支付代偿款65990.73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950元、案件受理费1548元、公告费500元、保全费720元、执行费967元,被执行人郑灯生对被执行人郑灯斌所有的抵押物清偿后的不足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灯斌所有的且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小型汽车一辆,但因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并依���查封被执行人郑灯生所有的房产,一时无法处置,本院经另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郑灯斌、郑灯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郑灯斌、郑灯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郑灯斌、郑灯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9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