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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英辉与南昌市赣胜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英辉,南昌市赣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963号原告:赵英辉,男,汉族,1989年4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杜亚伟,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昌市赣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舒特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英辉诉被告南昌市赣胜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英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英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英辉撤回起���。本案受理费5378元,减半收取2689元,由原告赵英辉负担。审 判 长  胡恋梅人民陪审员  胡亚琴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