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7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帮水、徐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帮水,徐少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757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军。委托代理人:孔祥芳。被告:金帮水。被告:徐少琴。本院在审理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帮水、徐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7元,减半收取9613.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耀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海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