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7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帮水、徐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帮水,徐少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757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旭军。委托代理人:孔祥芳。被告:金帮水。被告:徐少琴。本院在审理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帮水、徐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7元,减半收取9613.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耀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海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