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燕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364号原告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精营东二道街53号。法定代表人赵太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冬冬,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某某,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1元,由原告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凝琴审 判 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韩媛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文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