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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琴诉被告李美花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琴,李美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117号原告:刘永琴,女,汉族,住延吉市。被告:李美花,女,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琴诉被告李美花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琴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琴负担。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