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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光明与刘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明,刘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521号原告:刘光明,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刘金贵,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明诉被告刘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刘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