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光明与刘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明,刘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521号原告:刘光明,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刘金贵,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明诉被告刘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刘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