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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9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江苏省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740号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银惠龙大厦1幢1607室。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媛媛,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省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工业集中区(妙桥商城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徐关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建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