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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忠与吕建国、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吕建国,徐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165号申请人:刘忠,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吕建国,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徐美,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刘忠与吕建国、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吕建国、徐美现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振 宏审判员 吴 海 林审判员 赛音朝格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燕 浩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