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映革与罗丁香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映革,罗丁香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4民初579号原告王映革,男。被告罗丁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映革与被告罗丁香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映革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映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映革负担。审判员  段新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