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姜文勇与夏宏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勇,夏宏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1民初1182号原告:姜文勇被告:夏宏邦原告姜文勇与被告夏宏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文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宏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文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233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9月间,原告数次给被告供应桃胡皮。同年12年19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3360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口头承诺于2014年农历2月归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春节前归还原告货款10000元,尚欠23360元。2015年1月5日,原告起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古十二月20日给付原告10000元,2016年正月二十前付清下欠13360元货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被告夏宏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庆城县驿马镇经营农副产品加工厂。2013年8-9月间,原告数次出售被告桃胡皮净重51.33吨,每吨650元。同年12年19日双方核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336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口头承诺于2014年农历2月归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2014年春节前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下欠23360元未付。2015年1月初原告诉至本院,经双方协议,同年9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后原告撤诉。被告承诺于2015年古十二月20日给付原告10000元,2016年正月二十前付清下欠13360元货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收购原告的桃胡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按承诺给付原告货款,被告违背承诺,逾期不付,构成违约。原告诉请给付拖欠货款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及传票,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视为其对本案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宏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文勇拖欠货款23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告夏宏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