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4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武汉友谊宜家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某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友谊宜家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636号原告:武汉友谊宜家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1号沙湖友谊国际4栋1层3室。法定代表人:王尤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为维、彭颖,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新。原告武汉友谊宜家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胡某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上午9:30,原告武汉友谊宜家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07元,减半收取计1854元,由原告武汉友谊宜家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