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薛守岭、薛军、宋晓雷、曹香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薛守岭,薛军,宋晓雷,曹香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44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址地:山东省茌平县。代表人:肖栋,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薛守岭。被申请人: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曹香芝。被申请人:薛守岭,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薛军,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宋晓雷,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曹香芝,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薛守岭、薛军、宋晓雷、曹香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被申请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房权证茌字第XXXX**号房产及茌国用(XXXX)第XXXX号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以总价值20195万元的营运资金额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6367200.95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2、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房权证茌字第XXXX**号房产及茌国用(XXXX)第XXX号土地,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洪伟审判员 王其泉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