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宣会与魏志华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会,魏志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752号原告宣会,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魏志华,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会诉被告魏志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魏志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会撤回对被告魏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