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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宣会与魏志华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会,魏志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752号原告宣会,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魏志华,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会诉被告魏志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魏志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会撤回对被告魏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