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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6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索南多布杰与白马旺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南多布杰,林芝县八一镇白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白玛旺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6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索南多布杰,男,1998年2月15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米林县。被执行人林芝县八一镇白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百巴镇,组织机构代码06468158-9.被执行人白玛旺扎,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百巴镇。本院在执行索南多布杰与林芝县八一镇白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白玛旺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林芝县八一镇白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白玛旺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索南多布杰支付车辆租赁费及油费共计20837.88元,但被执行人白玛旺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玛旺扎在林芝市巴宜区百巴镇有未领取的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白玛旺扎在你镇未领取的剩余补偿款.审判员 其  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玛群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