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恢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与刘培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刘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53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建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培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225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5622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赵光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