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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财保57号申请保全人:乐高祥。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叶志宏。申请保全人乐高祥与被保全人叶志宏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乐高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叶志宏价值37万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叶志宏价值3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保全人乐高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