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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甲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甲某,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农民。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吉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甲某在保定市徐水区新华书店家属院2号楼2单元102室,盗窃姜某三星手机一部,现金1568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1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及现金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甲某在保定市徐水区新华书店家属院2号楼2单元202室,盗窃单某浪琴手表一块,苹果6PLUS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现金2100元。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5054元,苹果6PLUS手机价值5581元,苹果6S手机价值3633元,项链价值2707元,手链价值395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及现金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单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6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新华书店附近巡逻时发现甲某形迹可疑,经询问,甲某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甲某供述,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某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小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