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学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学军,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6日经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学军与张某某、余某某、杨某等人在米易县昔街“会理蒋羊肉火锅店”饮酒后,被告人陈学军驾驶川DZ59**号两轮摩托车到米易县白马镇挂榜村其妹妹家。次日2时许,被告人陈学军驾驶摩托车从米易县小街沿省道214线向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15KM+600M处时,与其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刘某驾驶的川WHL5**号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陈学军受伤,两车受损。刘某报警后,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学军带到米易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送检。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学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0mg/100ml。另查明,经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学军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陈学军合理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学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余某某、杨某、周某某的证言,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光碟1张及视听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学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学军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学军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学军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学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子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