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李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103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周兴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顾乃成、李振辉,系昆明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盘龙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5日经补正申请资料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斌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昆国土盘执罚〔2015〕第1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确认以下事实:被申请人李斌擅自占用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社区小哨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764.89平方米(2.65亩)建盖临时房屋及水泥地坪,已建成。经测绘单位实地测量,该用地总面积2.65亩,其中其他草地0.75亩,耕地1.9亩,不符合《盘龙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李斌进行处罚告知(昆国土盘执告〔2015〕145号)和听证告知(昆国土盘执告〔2015〕145号),被申请执行人李斌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据此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李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依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一项第(四)条第(1)、(2)款,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昆国土盘执罚〔2015〕1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李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斌非法占用的耕地1265.3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行政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5307.8元;并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斌非法占用的其他草地499.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行政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995元;。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图片、现场勘验笔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云南省代收罚款收据等证据材料,有效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李斌前述违法事实,并证实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在调查确认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履行了认定评议、处罚、听证事项告知、送达以及再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等法定义务的事实。被申请人李斌已于2015年1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交纳罚款人民币30302.8元,但至今未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的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昆国土盘执罚〔2015〕1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适当,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具备行政合法性。被申请执行人李斌在法定复议、诉讼期间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昆国土盘执罚〔2015〕1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被申请人李斌未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经催告后至今仍未主动履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李斌所作昆国土盘执罚〔2015〕1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李斌所作昆国土盘执罚〔2015〕1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范文敏审判员 涂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