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晓勇,曾庆芝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万盛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芝,郑晓勇,郑长奎,何松林,重庆市博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707号原告:曾庆芝,女,1959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兴文,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晓勇,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郑长奎,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何松林,男,出生年月不详,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市博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镇金灵庙61100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49号。法定代表人:卢子健,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曾庆芝、郑晓勇、郑长奎诉被告何松林、重庆市博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庆芝、郑晓勇、郑长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芝、郑晓勇、郑长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芝、郑晓勇、郑长奎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曾庆芝、郑晓勇、郑长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显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代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