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8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民初168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沈剑,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绍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春兰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沈剑、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绍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自2016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结婚当天原告就要离婚,不与我过夫妻生活。在一起生活不到一个月原告就跑了,我家为结婚花费十余万元,现欠外债25万元。原告借婚姻索取财务,给我家经济造成拮据。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原告必须退还彩礼,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2016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6年7月8日,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双方注重沟通交流,相互包容理解,积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帐户,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90。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诉讼费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的,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春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远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