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4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一×与付××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刘一×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民终4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一×。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刘一×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2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被上诉人刘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自判决生效之日每月第一周周六探望婚生女一次,地点为上诉人居住地或有上诉人陪同。自2017年3月起每月探望两次,方式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接走下午17时送回。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自从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被上诉人探望孩子的方式是语言粗暴,不顾及孩子的身心健康,而一���法院只考虑被上诉人的权利,忽视孩子的感受,希望二审法院给孩子半年的过渡适应期,判如所请。刘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刘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每周探视婚生女刘二×24小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女刘二×。2015年12月16日,原、被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民政局协议离婚,关于婚生女刘二×的探视问题,双方约定:男方享有探视权,女方有协助义务,男方可在女方居住地或由女方陪同下探视孩子,若外出游玩,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女方,征得女方同意,并在约定时间将孩子送回。以上男方正常探视,均不得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休息时间,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前提。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婚生女刘二×,因原、被告双方对探望的方式存在分歧,故而成讼。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原、被告在离婚后,原告享有探望婚生女刘二×的权利,被告负有协助的义务。庭审中,原、被告对探望的方式无法协商一致,考虑到婚生女刘二×尚未成年,且正处于成长发育的重要时期,若缺少正常的父爱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本院从有于婚生女刘二×生活、学习及便利当事人的原则出发,酌情确定原告自2016年8月起每月可探望婚生女刘二×两次,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上午九时原告自被告处将刘二×接走下午十七时送回,被告付××协助原告刘一×行使探望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刘一×自2016年8月起每月可探望婚生女刘二×两次,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上午九时原告自被告处将刘二×接走下午十七时送回,被告付××协助原告刘一×行使探望权;二、驳回原告刘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付××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协议离婚,婚生女刘三×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有探望婚生女刘二×的权利,上诉人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对探望婚生女刘二×的方式、时间无法达成一致,原审判决从有利于婚生女刘二×生活、学习及便利当事人的原则出发,酌情确定被上诉人探望婚生女刘二×的时间、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张 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琳超速 录 员 高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