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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福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烈损害赔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贤,吴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陈福贤,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吴烈,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于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贤与被执行人吴烈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57045元,未执行标的3570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