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飞、李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勇,刘飞,李必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牛勇,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花*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8********。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延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城一品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81********。被执行人李必胜,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延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南农贸市场。公民身份号码:6126211970********。牛勇申请执行刘飞、李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飞、李必胜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执行人刘飞、李必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牛勇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飞、李必胜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三查后也没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9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牛勇谈话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牛勇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