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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谷岳与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岳,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谷岳。被执行人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9号2楼210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岳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顾建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