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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更5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谷宏非法持有毒品、非法占用农用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5214号罪犯谷宏,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新宾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顺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谷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6月30日,罪犯谷宏获得记功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谷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