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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曾凯南与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夏小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凯南,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夏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曾凯南。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夏小龙,。申请执行人曾凯南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夏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曾凯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夏小龙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193.2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夏小龙几个银行账户,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夏小龙银行存款22365元,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858.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夏小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凯南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曾凯南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193.2元,实际执行到位122223.3元。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夏小龙尚欠申请执行人曾凯南借款本金487777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193.2元。二、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夏小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曾凯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