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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谈文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070号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谈文婷,女,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谈文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谈文婷银行存款人民币854827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