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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字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勇、黄燕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勇,黄燕金,林克统,林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字2504号原告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8号龙华花园2期18号楼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33064-2。法定代表人卢立进,董事长。被告肖勇,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住连江县。被告黄燕金,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地址同上。被告林克统,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连江县。被告林辉,男,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住连江县。原告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勇、黄燕金、林克统、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肖勇、黄燕金、林克统、林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326元,减半收取2163元,由原告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婷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