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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罗天富与李世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天富,李世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罗天富,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云南省永善县人。委托代理人刘飞,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世粉,女,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罗天富与李世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1618.20元,执行费374.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本院认为,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世粉到庭交纳案件执行款65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25118.20元尚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弱,申请执行人同意其制定每月到庭交纳500.00元的还款计划,故本案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凌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