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6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中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中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027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法定代表人:郭君,经理。被告:李中伦,男,生于1967年2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