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1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游正梁与上海亚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正梁,上海亚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正梁,男,199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上海亚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游正梁与被告上海亚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游正梁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亚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63,766.3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未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也未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状况。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