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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民终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景赞与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景赞,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1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赞,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明,总经理。上诉人李景赞因与被上诉人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景赞以其与被上诉人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景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景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2186元,由上诉人李景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强审判员 张国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宇胜 来源: